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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民國111年1月10日臺教綜(五)字第1112100051號函辦理。

二、疫情警戒標準第2級期間,指揮中心調整或維持相關措施及規定如下:

 (一)戴口罩規定加嚴,除下列少數例外情形,外出全程佩戴口罩:

  1、運動、唱歌、拍照及直播、錄影、主持、報導、致詞、演講、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,恢復為須戴口罩。

  2、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,但應隨身攜帶口罩,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,仍應戴口罩:

   (1)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(如:田間、魚塭、山林)工作。

   (2)於山林(含森林遊樂區)、海濱活動。

   (3)於溫/冷泉、烤箱、水療設施、三溫暖、蒸氣室、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。

   (4)外出時有飲食需求,得免戴口罩。

   (5)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(例如:藝文表演/劇組/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、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),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,得暫時脫下口罩。

 (二)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(含交通運輸)應嚴格遵守:實聯制、量體溫、加強環境?消、員工健康管理、確診事件即時應變。

 (三)賣場、超市、市場加強人流管制:室內空間至少1.5米/人(2.25平方米/人),室外空間至少1米/人(1平方米/人);不開放試吃。

 (四)餐?場所:落實實聯制、量體溫、提供洗手設備及消毒用品;宴席不得逐桌敬酒敬茶。

三、指揮中心將視國內外疫情及實際執行狀況,適時機動調整防疫措施,強化邊境監測及防疫作為。請教職員工生應落實個人防護措施,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規範,以兼顧防疫與生活品質。

四、檢附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加強圖卡1份,請加強宣導,並落實防疫規定。